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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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负责贯彻执行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等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
指导协调全区文物研究、利用、宣传,以及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拟定并组织实施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培训规划。
负责信访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工程。
指导、监督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
负责文物保护考古与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3指导和管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文物管理工作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向市文物部门提出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文物管理工作。
4负责文物资源调查、研究、登记、建档工作负责组织文物普查。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组织文物认定。
负责组织文物登记、建档工作。
负责并指导划定地下、水下文物保护区
5负责社会文物管理工作依法监管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出入境、文物市场、文物拍卖。管理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
组织出入境文物、涉案文物、馆藏文物、流通文物等鉴定工作。
负责文物收购、征集的审批、备案和指定优先购买文物。
拟定文物流通管理办法、文物市场管理规范。
6指导全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调查处理文物安全事故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指导并监督全市文物系统安全保卫工作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使用情况。
7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文物行政许可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依法查处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
8管理全区博物馆事业监督管理全市博物馆建设、设立、变更、终止,组织开展博物馆定级评估、年检等工作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制定博物馆藏品管理规范,指导、监督博物馆藏品和馆藏文物调拨、交换、借用、复制、修复、拓印、取样分析以及退出馆藏等
负责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资质审批
指导、管理博物馆免费开放和优惠开放
负责文物指定收藏、保管和接收工作
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9负责编制、管理文物保护相关经费工作参与审核相关文物资源利用规划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编制、审核、申报、管理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大遗址保护建设项目及经费计划
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
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
负责提出文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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